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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方面的業務內容包括: 代理專利申請 發明專利維持 代理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程序 加快程序 制作附圖 延長期限請求 優先權證明、證書副本 著錄項目變更 復審、撤銷、無效請求 代繳年費 專題、新穎性、法律狀態檢索 恢復權利請求 我國專利的種類 1.發明專利: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一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2.實用新型專利: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笮,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3.外觀設計專利: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并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相對于以前的專利法,最新修改的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要求提高了。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 不能授予專利權的項目: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交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專利申請的要求: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創造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積極效果。 (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前要注意技術保密,不要召開技術交流會、技術或產品鑒定會,參加展覽會和展銷會,更不要在出版物上發表或出售發明創造的產品。) 申請專利的文件準備 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摘要、摘要附圖(適用時)、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適用時),各一式兩份。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摘要、摘要附圖(適用時)、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各一式兩份。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要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各一式兩份。提交圖片的,兩份均應為圖片,提交照片的,兩份均應為照片,不得將圖片或照片混用。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發明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應包括該序列表,把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與說明書連續編寫頁碼,同時還應提交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記載有該序列表的光盤或軟盤。) 客戶具體需提交的材料列表: 1、發明創造的名稱; 2、發明創造所屬的技術領域; 3、檢索或查閱與本發明創造有關的技術文件(可能的話),并對現有技術的狀況(包括原理、結構、用途與優、缺點等)進行評述; 4、發明創造的任務或目的; 5、清楚、完整地敘述發明創造的內容,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6、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比,所具有的優點、特點或者積極效果; 7、提供附圖來幫助說明創造的技術內容; 8、舉一個或多個實施例,解釋實現本發明創造的具體方式,對照附圖加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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